鑄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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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錢,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,其罪黥,然鑄錢之情,非殽鈆鐵及石雜銅也,不可得贏,而殽之甚微,其利甚厚,名曰顧租公鑄法也,而實皆黥罪也。有法若此,上將何賴焉?

夫事有召禍,而法有起。今令細民造幣之勢,各隱屏其家而鑄作,因其厚利微,雖黥罪報,其勢不止,為民設阱,孰積於是?曩鑄錢,死罪積下;今公鑄錢,黥罪積下,雖少異乎,末具也。民方陷溺,上且弗救乎?

且世民用錢,縣異而郡不同。或用輕錢,百加若干。或用重錢,平稱不受。法錢不立,吏急而一之乎?則大煩苛而民弗任,且力不能而勢不可施。縱而弗苛乎?則郡縣異而市肆不同,小大異用,錢文大亂。夫苟非其術,則何向而可哉?

夫農事不為,而採銅蕃,釋其耒耨,冶鎔爐炭,繁,正錢亡,善人怵而為,願民陷而之刑僇,黥罪繁積,吏民且鬥矣。將甚不祥,柰何而忽?國知患此,吏議必曰:“之。”之不得其術,其傷必大,何以圉之?令鑄錢,錢必還重,四錢之粟,必還二錢耳。重則盜鑄錢如雲而起,則棄市之罪,又不足以矣。不勝而法數潰,銅使之然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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