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桓三年盡六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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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】三年,,正月,公會齊侯於嬴。(經之首時必書“王”明此歷,天王之所班也。其或廢法違常,失不班歷,故不書“王”嬴,齊邑,今泰山嬴縣。o經三年正月,從此盡十七年皆無“王”唯十年有。二傳以為義。或有“王”字者非。嬴音盈。)[疏]注“經之”至“嬴縣”o正義曰:桓公元年、二年、十年、十八年,凡四年於
有王。九年
,無王,無月。其餘十三年,雖
有月,悉皆無王。《穀梁傳》曰:“桓無王,其曰王何也?謹始也。其曰無王何也?桓弟弒兄,臣弒君,天子不能定,諸侯不能救,百姓不能去,以為無王之道,遂可以至焉爾。元年有王,所以治桓也。二年有王,正與夷之卒也。十年有王,正終生之卒也。”十八年書王,範甯注云:“此年書王,以王法終治桓之事。”先儒多用《穀梁》之說。賈逵雲:“不書王,弒君,易祊田,成宋亂,無王也。”元年治桓,二年治督,十年正曹伯,十八年終始治桓。杜以正是王正歷從王出,故以為王者班歷,史乃書王。明此歷,天王之所班也,其或廢法違常,失不班歷則諸侯之史不得書王言此十三年無王皆王不班歷故也。劉炫規過雲:“然天王失不班歷,經不書王,乃是國之大事,何得傳無異文?又昭二十三年以後,王室有子朝之亂,經皆書王,豈是王室猶能班歷?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閏,杜雲‘魯之司歷頓置兩閏’。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,杜雲‘季孫雖聞仲尼之言,而不正歷’。如杜所注,歷既天王所班,魯人何得擅改?又子朝奔楚,其年王室方定,王位猶且未定,諸侯不知所奉,復有何人尚能班歷?昭二十三年秋,乃書天王居於狄泉,則其
未有王矣。時未有王,歷無所出,何故其年亦書王也?若
秋之歷必是天王所班,則周之錯失不關於魯。魯人雖或知之,無由輒得改正。襄二十七年傳稱‘司歷過,再失閏’者,是周司歷也?魯司歷也?而杜《釋例》雲:魯之司歷‘始覺其謬,頓置兩閏,以應天正’。若歷為王班,當一論王命,寧敢專置閏月、改易歲年?哀十三年十二月螽,仲尼曰:‘火猶西
,司歷過也。’杜於《釋例》又云:‘季孫雖聞此言,猶不即改。明年復螽,於是始悟。十四年
,乃置閏,
以補正時歷。’既言歷為王班,又稱魯人輒改,改之不憚於王,亦復何須王歷?杜之此言自相矛盾,以此立說,難得而通。又案《
秋》經之闕文甚多,其事非一。亦如夫人有氏無姜,有姜無氏,及大雨霖、廧咎如潰之類也。此無王者,正是闕文耳。”今刪定,知此不書王,非是經之闕文,必以為失不班歷者,杜之所據,雖無明文,若必闕文,止應一事兩事而已,不應一公之內十四年並闕王字。杜以《周禮》有“頒告朔於邦國都鄙”以有成文,故為此說。但齊桓、晉文以前,翼戴天子,王室雖微,猶能班歷。至靈王、景王以後,王室卑微,歷或諸侯所為,亦遙稟天子正朔,所以有子朝之亂,經仍稱王,不責人所不得也。猶如大夫之卒,公疾在外,雖不與小斂,亦同書
之限。然則司歷之過,魯史所改,據此而言,有何可責?劉君不尋此旨,橫生異同,以規杜過,恐非其義也。
夏,齊侯、衛侯胥命於蒲。申約,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。蒲,衛地,在陳留長垣縣西南。o約,如字,又於妙反,歃,所洽反。垣音袁。
六月,公會杞侯於郕。秋,七月,壬辰朔,有食之,既。無傳。既,盡也。歷家之說,謂
光以望時遙奪月光,故月食。
月同會,月奄
,故
食。食有上下者,行有高下,
光輪存而中食者,相奄密,故
光溢出。皆既者,正相當,而相奄間疏也。然聖人不言月食
,而以自食為文,闕於所不見。
[疏]注“既盡”至“不見”o正義曰:食既者,謂光盡也,故云:“既,盡也”月體無光,待
照而光生,半照即為弦,全照乃成望。望為
光所照,反得奪月光者,歷家之說,當
之衝,有大如
者謂之闇虛。闇虛當月,則月必滅光,故為月食。張衡《靈憲》曰:當
之衝,光常不合,是謂闇虛。在星則星微,遇月則月食。是言
奪月光,故月食也。若是
奪月光,則應每望常食,而望亦有不食者,由其道度異也。
月異道,有時而
,
則相犯,故
月遞食。
在望前,朔則
食,望則月食;
在望後,望則月食,後月朔則
食。
正在朔,則
食既前,後望不食;
正在望,則月食既前,後朔不食。大率一百七十三
有餘而道始一
,非
則不相侵犯,故朔望不常有食也。道不正
,則
斜照月,故月光更盛;道若正
,則
衝當月,故月光即滅。譬如火斜照水,
斜照鏡,則水鏡之光旁照他物。若使鏡正當
,水正當火,則水鏡之光不能有照。
之奪月,亦猶是也。
月同會,道度相
,月揜
光,故
食;
奪月光,故月食。言月食是
光所衝,
食是月體所映,故
食常在朔,月食常在望也。
“食有上下者,行有高下”謂月在南,從南入食,南下北高,則食起於下。月在
北,從北入食,則食發於高,是其行有高下,故食不同也。故《異義》雲月高則其食虧於上,月下則其食虧於下也。
月之體,大小正同。相揜密者,二體相近,正映其形,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。相揜疏者,二體相遠,月近而
遠,自人望之,則月之所映者廣,故
光不復能見而
食既也。
食者,實是月映之也。但
之所在則月體不見。聖人不言月來食
,而云有物食之,以自食為文,闕於所不見也。
公子翬如齊逆女。禮,君有故則使卿逆。
[疏]注“禮君”至“卿逆”o正義曰:天子尊,無與敵,不自親逆,使卿逆而上公臨之。諸侯則親逆,有故得使卿。八年“祭公逆王后於紀”傳曰“禮也”是當使人,天子不親逆也。襄十五年傳曰:“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於齊,卿不行,非禮也。”是知天子之禮,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也。《禮記·哀公問》曰:“冕而親,不已重乎?”孔子對曰:“合二姓之好,以繼先聖之後,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,君何謂已重乎?”此對哀公指言魯事,是諸侯正禮當親逆也。莊二十四年“公如齊逆女”丘明不為之傳,以其得禮故也。文四年“逆婦姜於齊”傳曰:“卿不行,非禮也。”以卿不行為非禮,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。
九月,齊侯送姜氏於讙。讙,魯地。濟北蛇丘縣西有下讙亭。已去齊國,故不言女;未至於魯,故不稱夫人。o讙,呼端反。蛇,以支反。公會齊侯於讙。無傳。夫人姜氏至自齊。無傳。告於廟也。不言翬以至者,齊侯送之,公受之於讙。
冬,齊侯使其弟年來聘。o有年。無傳。五穀皆,書“有年”[疏]“有年”o正義曰:年訓為稔。謂歲為年者,取其歲穀一
之義。故禾稼既收,農功畢入,以其歲豐於常,故史書“有年”於策。此書“有年”宣十六年書“大有年”《穀梁傳》曰:“五穀皆
為有年”
“五穀大為大有年。”杜取《穀梁》為說,其義亦當然也。《周禮·疾醫》以五穀養病,鄭玄雲“五穀,麻、黍、稷、麥、豆”即《月令》五時所食穀也。賈雲“桓惡而有年豐,異之也。”言有非其所宜有。案昭元年傳曰:“國無道而年穀和
,天贊之也。”是言歲豐為佐助之非,妖異之物也。君行既惡,澤不下
,遇有豐年,輒以為異。是則無道之世,唯宜有大飢,不宜有豐年,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。且言有不宜有,傳無其說。《釋例》曰:“劉、賈、許因有年,大有年之經,有鴝鵒來巢,書所無之傳,以為經諸言有,皆不宜有之辭也。”據經螟螽不書有,傳發於魯之無鴝鵒,不以有字為例也。經書十有一年、十有一月,不可謂不宜有此年,不宜有此月也。螟螽俱是非常之災,亦不可謂其宜有也。
【傳】三年,曲沃武公伐翼,次於陘庭。韓萬御戎,梁弘為右。(武公,曲沃莊伯子也。韓萬,莊伯弟也。御戎,僕也。右,戎車之右。)[疏]注“武公”至“之右”o正義曰:“武公,莊伯子”
“韓萬,莊伯弟”《世本》、《世家》文也。《周禮》:“戎僕掌馭戎車”
“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。”故知御為戎僕,右是戎車之右也。
逐翼侯於汾隰,汾隰,汾水邊。o汾,扶雲反,汾水名。下溼曰隰。
[疏]注“汾隰,汾水邊”o正義曰:《釋例》曰:“汾水出大原故汾陽縣東南,至晉陽縣西南,經西河平陽至河東汾陽縣入河。”《爾雅·釋地》雲:“下溼曰隰。”知汾隰,汾水邊也。
驂絓而止,驂,騑馬。o驂,七南反。絓,戶卦反。騑,芳非反。
[疏]注“驂,騑馬”o正義曰:《說文》雲“騑,驂,旁馬”是騑、驂為一也。初駕馬者,以二馬夾轅而已,又駕一馬,以兩服為參,故謂之驂。又駕一馬,乃謂之駟。故《說文》雲:“驂。駕三馬也,駟,一乘也。”兩服為主,以漸參之,兩旁二馬遂名為驂。故總舉一乘則謂之駟,指其騑馬則謂之驂。《詩》稱“兩驂如舞”二馬皆稱驂。《禮記》稱“說驂而賻之”一馬亦稱驂,是本其初參,遂以為名也。驂馬在衡外挽靷,每絓於木,由頸不當衡故也。名騑者,以駟馬有騑騑之容。故《少儀》雲“騑騑翼翼”是也。
夜獲之,及欒共叔。共叔,桓叔之傅,欒賓之子也,身傅翼侯。父子各殉所奉之主,故並見獲而死。o共音恭,注同。殉,似俊反。
“會於嬴”成昏於齊也。公不由媒介,自與齊侯會而成昏,非禮也。o介音界。
[疏]注“公不”至“禮也”o正義曰:此成昏謂聘文姜也。《詩》剌魯桓公不能制文姜,雲:“取
如之何?匪媒不得。既曰得止,曷又極止。”言桓公以媒得文姜。此雲不由媒者,公親會齊侯,必無媒也。《詩》舉正法以剌上,傳據實事以解經,故不同耳。
“夏,齊侯、衛侯胥命於蒲”不盟也。
“公會杞侯於郕”杞求成也。二年入祀,故今來求成。
“秋,公子翬如齊逆女”修先君之好,故曰“公子”昏禮雖奉時君之命,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。故公子翬逆女,傳稱修先君之好;公子遂逆女,傳稱尊君命。互舉其義。o好,呼報反,注同。
[疏]注“昏禮”至“其義”o正義曰:公子遂逆女,傳言尊君命,是奉時君之命也。此言“脩先君之好”是稱先君為辭也。翬、遂俱是逆女,傳文各言其一,是互舉其義。《昏禮》納采辭曰:“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,請納采。”其納徵辭曰:“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,請納徵。”是男家辭也。主人醴賓辭曰:“子為事故至於某之室,某有先人之禮,請醴從者。”是女家辭也。彼士禮也,故稱先人。若諸侯,則稱先君。以此知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。
“齊侯送姜氏”非禮也。凡公女嫁於敵國,姊妹,則上卿送之,以禮於先君;公子,則下卿送之。於大國,雖公子,亦上卿送之。於天子,則諸卿皆行,公不自送。於小國,則上大夫送之。o“齊侯送姜氏”本或作“送姜氏於讙”公子則下卿送。公子,公女。
[疏]“凡公”至“送之”o正義曰:昏以相敵為耦,先以敵國為文,然後於大國小國辨其所異。姊妹於敵國,猶上卿送之,於大國則上卿必矣。且姊妹禮於先君,不以所嫁輕重,雖則小國,亦使上卿送也。
“於小國,則上大夫送之”文承“公子”之下,謂送公子,非送姊妹也。《周禮》序官唯有中大夫,無上大夫也。《禮記·王制》曰:“諸侯之上大夫卿。”鄭玄雲“上大夫曰卿”則上大夫即卿也,又無上大夫矣。而此雲上大夫者,諸侯之制,三卿、五大夫。五人之中,又復分為上下。成三年傳曰:“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,中當其下,下當其上大夫。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,中當其上大夫,下當其下大夫。”是分大夫為上下也。
冬,齊仲年來聘,致夫人也。古者女出嫁,又使大夫隨加聘問,存謙敬,序殷勤也。在魯而出,則曰致女;在他國而來,則總曰聘。故傳以致夫人釋之。
[疏]注“古者”至“釋之”o正義曰:經書“來聘”傳言“致夫人”是行聘禮而致之也。故知使大夫隨加聘問,得所以存謙敬,序殷勤也。其意言不堪事宗廟,則以之歸也。成九年“季孫行父如宋致女”與此事同而文異,故辨之,雲“在魯而出,則曰致女,在他國而來,則總曰聘”是詳內略外之文。傳嫌其不同,故以“致夫人”釋之。
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,故逐之,出居於魏。為明年秦侵芮張本。芮國在馮翊臨晉縣。魏國,河東河北縣。o芮,如銳反,國名。惡,烏路反。翊音翼。